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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贺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2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于2017年2月24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天,2017年3月8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常宁市公安局看守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亦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贺某驾驶大货车在常宁市罗市乡金盆村田组路段与李某、张某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张某受重伤(七级伤残)的重大交通事故。1996年3月2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以(1996)常民初宇第5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贺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费用51997.15元。案件审结后,贺某未上诉,张某于1996年7月1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要求贺某自觉履行判决义务,贺某以判决不公、事故责任认定有问题而拒不履行。200l年3月8日常宁市人民法院扣押贺某摩托车一台和手机一部,以2900元抵偿给张某,剩下49097.15元未履行。之后贺某一直逃避履行。经查,2012年贺某、汪某夫妇及其子被传销组织诈骗12万元(系在外务工收人),2015年贺某又耗资数万元将位于板桥镇街上自家房屋进行加层改建。2017年2月24日,原告张某再次申请执行,常宁市人民法院遂对贺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于2017年3月7日以贺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情节严重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贺某及其家属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款49097.15元及延期履行金,共计771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对被告人贺某予以谅解,自愿放弃余下的延期履行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检察机关提举的下列证据:1.户籍资料、移送函、民事判决书、拘留决定书、执行、调查、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书、执结报告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甲、张某、关某、汪某、贺某甲、殷某、贺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提交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谅解书及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贺某及其家属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贺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贺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少荣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吴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利校对责任人:张华打印责任人:彭利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