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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梦雨、闫素丽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梦雨,闫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特23号申请人孙梦雨,女,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指定监护人孙德兴,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汲冢镇万楼行政村万楼村。身份证号码:412726194804147939。被申请人闫素丽,女,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梦雨、指定监护人孙德兴诉被申请人闫素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孙梦雨、指定监护人孙德兴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闫素丽失踪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梦雨、指定监护人孙德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孙梦雨、指定监护人孙德兴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增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