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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9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洪梅与滕曦、管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梅,滕曦,管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9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洪梅,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滕曦,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管春江,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洪梅申请执行滕曦、管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滕曦、管春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滕曦、管春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及工资收入,被执行人表示自行处分查封的房屋来偿还债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冻结被执行人滕曦工资到期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