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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邢雪红与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雪红,邢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640号原告邢雪红,女,1978年3月2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邢鹏,男,34岁,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雪红与被告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雪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