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邢雪红与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雪红,邢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640号原告邢雪红,女,1978年3月2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邢鹏,男,34岁,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雪红与被告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雪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