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礼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礼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中段路南(湘江时代花苑1号楼1层西8户)。法定代表人:刘希福。被执行人:王礼辉,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鹤壁市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礼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礼辉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王礼辉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王礼辉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礼辉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