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2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658辅红顺与吴万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辅红顺,吴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辅红顺,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吴万刚,男,1957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辅红顺与被执行人吴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永刚审判员 袁桂科审判员 孙正兵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