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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杰、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杰,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杰,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迟进青,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宋杰与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4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其作为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履行(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4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