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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天猛与包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天猛,包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曹天猛,男,1984年10月4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包大勇,男,1981年2月4日生,住湖北省竹山县。曹天猛与包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包大勇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包大勇43000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润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