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特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颖珍、潘裕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颖珍,潘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特101号申请人:潘颖珍,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潘裕,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潘颖珍与被申请人潘裕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申请人潘颖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潘颖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