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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特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颖珍、潘裕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颖珍,潘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特101号申请人:潘颖珍,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潘裕,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潘颖珍与被申请人潘裕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申请人潘颖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潘颖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