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执11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杨卫雄与袁福强、彭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雄,袁福强,彭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11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卫雄,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袁福强,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执行人:彭秀玲,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申请执行人杨卫雄与被执行人袁福强、彭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1月3日向两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向两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共646692.28元,但两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已经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分别进行处理:1、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袁福强、彭秀玲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委员会均安碧桂园高尔夫花园B区蓝天翠林二街23幢101房屋,得拍卖款620750元,该款优先支付评估费2194元、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中山古镇南粤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袁福强的抵押债权373793.95元、执行费3571.43元后,剩余241190.62元支付第二顺序抵押权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卫雄)的抵押债权,至此,两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405501.66元。2、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第三次序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袁福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山市古镇光之路光电照明厂在广发银行中山古镇支行的银行账户(首冻法院为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次冻法院为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此外,本院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财产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