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与宋娜娜、宋曌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宋娜娜,宋曌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52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80号。负责人:吴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娜娜,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宋曌飞,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与被告宋娜娜、宋曌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汪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