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卿某某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驿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某,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驿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587号原告:卿某某,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驿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鲸龙路118号上一层、负一层。负责人:吴勃。原告卿某某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驿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卿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卿某某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