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阎某1、阎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某1,阎某2,阎某3,阎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阎某1,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阎某2,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阎某3,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阎某4,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某1与被执行人阎某2、阎某3、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将位于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二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荣集建(91)字第××号房屋由阎某1所有,阎某2、阎某3、阎某4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