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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鹏、沈振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沈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沈振宇,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沈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逐月支付货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新审判员  镇家明审判员  廖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