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青秀、赵某1等与信宜市中域广告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青秀,赵靖蒙,赵芷涵,农月花,信宜市中域广告有限公司,广东电网茂名信宜供电局,江雪芳,蔡林,陈强,李德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766号原告:黄青秀,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信宜市,。原告:赵靖蒙,男,2009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址:信宜市。原告:赵芷涵,女,201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信宜市。原告:农月花,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联系。被告信宜市中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区科普路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蔡林。被告广东电网茂名信宜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区电力街1号。法定代表人:钟元高,局长。被告:江雪芳,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信宜市,。被告:蔡林,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信宜市,。被告:陈强,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被告:李德杰,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信宜市,。原告黄青秀、赵靖蒙、赵芷涵、农月花与被告信宜市中域广告有限公司、广东电网茂名信宜供电局、江雪芳、蔡林、陈强、李德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黄青秀、赵靖蒙、赵芷涵、农月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青秀、赵靖蒙、赵芷涵、农月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青秀、赵靖蒙、赵芷涵、农月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1元(原告已申请缓交)减半收取7800.50元,由原告黄青秀、赵靖蒙、赵芷涵、农月花负担。审 判 员 杨允林审 判 员 肖 燕人民陪审员 欧启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荣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