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9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抚州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方林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方林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9民初988号原告:抚州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大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洪志琴,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林仙,女,汉族,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抚州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林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林仙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抚州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4584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45840为基数,按约定的每日1‰的标准,从201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方请求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饲料等产品,原告均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2014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饲料货款45840元未还,被告承诺在2015年2月底还清,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客户欠款凭证》一份。同时,《客户欠款凭证》还约定被告若逾期还款则按欠款金额每日1‰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45840元货款未偿还,被告一直不偿还该款项。故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方将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变更为2015年3月1日。被告方林仙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2014年12月31日客户欠款凭证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方林仙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4584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30日,因为2月份实际没有30日,故该约定应理解为2015年2月底还清欠款,被告未按时还清欠款,同时还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方林仙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亦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1日,原告抚州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林仙对以往所欠货款进行结算,并由被告方林仙向原告出具客户欠款凭证,载明所欠货款共计45840元,并承诺欠款在“2015年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1‰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因该欠款引起法律纠纷,由抚州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林仙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方林仙拖欠原告货款45840元属实,原告的主张被告向其支付45840元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在2015年2月底前付款,逾期由被告方林仙向原告按欠款金额的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率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予以适当的调整,即对原告主张的45840元货款自2015年3月1日起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方林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抚州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840元及逾期利息(以4584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抚州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2130.45元,由原告抚州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4.83元,由被告方林仙负担1835.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俊灵人民陪审员 姜淑萍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