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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崔盈盈、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盈盈,王飞,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崔盈盈,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飞,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维,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盈盈与被执行人王飞、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0137.2元,已查封王飞名下位于桓台县恒兴花园二号楼020302号房产,暂不宜处置。未查找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盈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