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广利与王治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利,王治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474号原告:陈广利,男,1975年2月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治莲,女,1985年3月生于宁夏西吉县,回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广利诉被告王治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治莲对涉案《火灾事故认定书》向吴忠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复核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最终意见,与本案判决有直接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