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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洛洲与方霞萍、乌程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洛洲,方霞萍,乌程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439号原告:冯洛洲,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霞萍,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乌程宏,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洛洲诉被告方霞萍、乌程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冯洛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洛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洛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冯洛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