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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香吟、金孟梓与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香吟,金孟梓,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沈香吟、金孟梓,住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破产,被执行人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