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钟英与黄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英,黄晓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英被执行人:黄晓旭本院在执行钟英与黄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