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云南昆润高鸿投资有限公司、时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昆润高鸿投资有限公司,时和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昆润高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仕金街***号。法定代表人:余镕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和平,女,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泸西县。上诉人云南昆润高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时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云南昆润高鸿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昆润高鸿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绕全审判员 甘 峰审判员 焦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雪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