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小捷与苗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捷,苗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马小捷,男,汉族。被执行人苗淼,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小捷与被执行人苗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小捷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小捷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马小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马小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恢13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