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玉神石材有限公司、宋生群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玉神石材有限公司,宋生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玉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大道450号浙江石材市场三区B10号摊位。法定代表人:郑彭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生群,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再审申请人杭州玉神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生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1民终3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杭州玉神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杭州玉神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玉神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代理审判员 赵恩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亚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