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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威与昆山彦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邢建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威,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彪,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彦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西路1790号2幢。法定代表人:邓桂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建强,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贵,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军,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威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彦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邢建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威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王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燕芳审判员  林李金审判员  祝春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璐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