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威与昆山彦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邢建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威,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彪,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彦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西路1790号2幢。法定代表人:邓桂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建强,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贵,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军,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威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彦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邢建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威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王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燕芳审判员 林李金审判员 祝春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璐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