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20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020号之二原告:张某,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煜斌,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玲,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9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89元(张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姚明希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