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维与董德平、周晓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维,董德平,周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185号原告:孙维,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董德平,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周晓玉,女,1963年1月2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诉被告董德平、周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维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董德平、周晓玉21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董德平、周晓玉名下价值21万元财产;二、查封位于金码头城39楼1单元201室(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项化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