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2,女,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3,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4,女,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张某3、张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将位于荣成市港西镇马格村(地号为××)的房屋一处过户至张某1名下。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