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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冬与被告白凤贵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白凤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134号原告:陈冬,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光,男。被告:白凤贵,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云龙,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与被告白凤贵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冬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冬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原告已交付),减半收取1,075.00元,原告陈冬负担1,075.00元,退还原告陈冬1,075.00元。审 判 长  马 波审 判 员  刘占松人民陪审员  张忠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