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2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冬与被告白凤贵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白凤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134号原告:陈冬,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光,男。被告:白凤贵,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云龙,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与被告白凤贵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冬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冬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原告已交付),减半收取1,075.00元,原告陈冬负担1,075.00元,退还原告陈冬1,075.00元。审 判 长 马 波审 判 员 刘占松人民陪审员 张忠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