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龙小隆与深圳大兴通商汽车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小隆,深圳大兴通商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576号原告龙小隆,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深圳大兴通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大道以北双界河以东嘉进隆前海汽车城A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9244P。法定代表人CHUNJIMMY(秦敏聪)。原告龙小隆与被告深圳大兴通商汽车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龙小隆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小隆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龙小隆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惠娟(兼)书记员 莫 莹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