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文建平诉邹涛、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建平,邹涛,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014号原告:文建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办事处金鱼社区。被告:邹涛,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正兴街。被告:王军,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正兴街。原告文建平诉邹涛、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文建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文建平负担。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