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陆娟申请执行刘志清、吕涛、吕鹏鹤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陆娟,刘志清,吕涛,吕鹏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陆娟,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尚志市苇河镇。被执行人刘志清,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吕涛,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尚志镇幸。被执行人吕鹏鹤,女,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尚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陆娟与被执行人刘志清、吕涛、吕鹏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