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李晓兵、崔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胜,李晓兵,崔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胜,男。委托代理人:王永彬,男。被执行人:李晓兵,男。被执行人:崔文军,男。关于王永胜与李晓兵、崔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米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晓兵、崔文军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永胜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永胜撤回对本院(2013)米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院(2017)陕0827执恢5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胜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期间内可对本院(2013)米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