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申请人张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张东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355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责人:朱少彦营业场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488号被申请人:张东萍,女,汉族,1966年1月13日生。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申请人张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东萍名下位于昆明市关上西路XX号(蓉城民航家属院)X幢X单元XXX号的房屋一套以及车牌号为云AXXX**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东萍名下位于昆明市关上西路XX号(蓉城民航家属院)X幢X单元XXX号的房屋一套以及车牌号为云AXXX**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