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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2年0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唐某,男,1985年0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小虎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