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申请人蒋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蒋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356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责人:朱少彦营业场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488号被申请人:蒋玉华,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申请人蒋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玉华名下位于昆明市魅力青城•尚都国际X座XXX号的房屋一套以及车牌号为云AXXX**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玉华名下位于昆明市魅力青城•尚都国际X座XXX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XXXXXX**)以及车牌号为云AXXX**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