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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潮立与张亚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潮立,张亚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053号原告郭潮立,男,汉族,生于1994年2月13日,住禹州市。被告张亚丁,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5日,住禹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层。原告郭潮立诉被告张亚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郭潮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亚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潮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潮立承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