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双岭、李家琪等与王学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岭,李家琪,李嘉瑶,王学光,王瑞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798号原告李双岭,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李家琪、李嘉瑶之父及法定代理人。原告李家琪,男,200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嘉瑶,女,200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学光,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瑞杰,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李双岭、李家琪、李嘉瑶与被告王学光、王瑞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瑞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岭、李家琪、李嘉瑶撤回对被告王瑞杰的起诉。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