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振德与张法勋、郭向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德,郭向妮,张法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德,男性,汉族,1967年05月07日出生,住韩城市。被执行人:郭向妮,女性,汉族,1976年05月09日出生,住富平县。被执行人:张法勋,男性,汉族,1978年04月25日出生,住富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德与被执行人张法勋、郭向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50元,执行费4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由变卖被执行人房产所得款项支付申请人30800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向妮工资18000元,支付申请人12000元,退回郭向妮生活费6000元,总计支付申请人案件款428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