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03民初5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传騉与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騉,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828号原告:林传騉,男,汉族,生于1947年11月27日,住香港新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若,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天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传騉与被告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传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传騉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林传騉负担。审 判 长  蔡 静审 判 员  张 英审 判 员  代秀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邓国康书 记 员  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