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昊与国培忠、丰镇市通联快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国培忠,丰镇市通联快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302号原告吴昊,男,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丰田牌小型轿车车主。被告国培忠,男,一九七0年一月五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系×××少林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告丰镇市通联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昊诉被告国培忠、丰镇市通联快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昊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