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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财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桂民;李喜柱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民,李喜柱,内蒙古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227号申请人王桂民,男。申请人李喜柱,男。被申请人内蒙古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振仑申请人王桂民、李喜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网签在王桂民、崔丽名下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室(面积XX平米)商品房(合同编号:XX)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王桂民、李喜柱承担保证责任。经审查,申请人王桂民、李喜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网签在王桂民、崔丽名下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室(面积XX平米)商品房(合同编号: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王桂民、李喜柱承担保证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桂民、李喜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人王桂民、李喜柱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