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白雪飞与被告李志军、李学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飞,李志军,李学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698号原告白雪飞,男,生于1986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志军,男,生于1961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学博(系被告李志军之子),男,生于1987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负责人权兴福,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洲,系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义,系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飞与被告李志军、李学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雪飞经本院传票传唤,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雪飞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白雪飞承担。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月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