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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豫112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钱松民与曹跃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松民,曹跃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曹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1122民初1041号原告钱松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卿,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跃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现华,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贾红耀,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李娟,公司员工。被告曹保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松民诉被告曹跃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曹保刚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松民于2017年5月22日以诉争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松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松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钱松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晓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符建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