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颜军与被告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颜军,杜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247号原告:李颜军,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龙,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颜军与被告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颜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颜军负担。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冰倩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郝冰倩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