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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颜军与被告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颜军,杜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247号原告:李颜军,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龙,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颜军与被告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颜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颜军负担。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冰倩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郝冰倩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