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庄中晓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刘芳、刘源、刘佳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中晓,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刘小芳,刘佳,刘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中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汪泽秋,局长。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刘小芳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刘佳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刘源庄中晓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行初1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庄中晓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中晓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庄中晓负担。审 判 长 陈光辉审 判 员 王真铮代理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