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军与范方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范方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329号原告:谢军,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范方明,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诉被告范方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军决定自行处理本案所涉纠纷,故原告谢军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军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昌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皎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