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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军与范方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范方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329号原告:谢军,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范方明,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诉被告范方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军决定自行处理本案所涉纠纷,故原告谢军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军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昌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皎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