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贾红柯与冯灯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柯,冯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贾红柯,男,生于1984年7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灯喜,男,生于1973年12月2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红柯与被执行人冯灯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波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裁定需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