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与陈盛新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陈盛新
案由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9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镇玉沙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1465836-5。法定代表人:朱承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海,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生,住所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该行资产处置部经理。被告:陈盛新,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生,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因与被告陈盛新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