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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烁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西安烁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烁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烁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